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劳动者符合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由劳动者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由单位审批。事实上,用人单位有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未能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未能安排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
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能有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况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而不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第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是否在劳动者离职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是什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和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权利都不受影响。
因此,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为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